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北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者地方规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生产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v额加一倍征北京v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收超标准排污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v家或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v暂不收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v (三)固体废物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北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v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vv填北京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埋方式v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对环境噪声污染超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v许可v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证》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国家计委会同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财政部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v饮、等服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v7月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v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v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
(二)对每一排放口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规定的污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北京对甲氧基苯乙酮生产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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